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以及《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
作,基金会理事会具有印章的发放、回收权,并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保管人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
第四条 基金会公章,基金会秘书处公章等须由秘书处综合部专人保管,印章锁于保险柜内。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其他内部使用的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任何人员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用印单》,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上报,经基金会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并进行印章使用登记。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七条 使用基金会公章,须经秘书长批准,再呈报理事长批准。使用基金会秘书处公章须经秘书长批准。使用秘书处各部门印章并用于内部文件,由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同意并报理事长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其他需要在空白凭证该隐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准携带印章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用印单》,载明事项,经秘书长批准后由秘书处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