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对本基金会证书的管理,保证证书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是指由国家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基金会证书须由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相关法规,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取得。
第三条 基金会所有证书由秘书处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第四条 证书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经秘书长批准、填写《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用证登记簿》后方可使用,并要按时将证件归还。
第五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书,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证书。
第六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公章。
第七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正本要按规定悬挂在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的墙上。
第八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证书即行停用。停用证书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九条 对暂停用的证书由秘书处综合部封存。旧证书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理事长会议批准后销毁。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201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