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对本基金会证书的管理,保证证书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是指由国家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基金会证书须由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相关法规,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取得。

 

第三条 基金会所有证书由秘书处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第四条 证书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经秘书长批准、填写《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用证登记簿》后方可使用,并要按时将证件归还。

 

第五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书,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证书。

 

第六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公章。

 

第七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正本要按规定悬挂在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的墙上。

 

第八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证书即行停用。停用证书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九条  对暂停用的证书由秘书处综合部封存。旧证书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理事长会议批准后销毁。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201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