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学习领会《意见》精神 开创社会组织工作新局面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今年8月,民政部下发通知,强调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学习宣传贯彻《意见》的过程中,始终走在全社会和其他各部门的前列。
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结合案例授课
9月19日-21日,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天津市举办全国民政系统学习中央文件培训班,通过学习讨论、课堂答疑、现场学习考察,进一步推动全国民政系统全面学习贯彻《意见》,提升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分管厅(局)长、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各省会城市民政局分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上,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导们结合案例和对《意见》的学习体会,现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意见》第一次提出了“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重大命题。民政部党组成员、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围绕这一重大命题,讲授了开班第一课。他着重讲解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基本内涵、走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需要处理和把握好的若干问题等内容。
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围绕《意见》中关于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和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内容,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社会组织人才队伍政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以及几项具体改革工作六方面展开讲解,并具体介绍了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围绕《意见》中“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部分,以及“对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系统规范”内容授课。她简要回顾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状况,解读了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分析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在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管理方面,黄茹介绍了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请进来”,引导社会组织“走出去”有序开展,以及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六方面主要任务。
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围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讲授,讲解了准确把握《意见》对登记工作的五项具体要求,强化登记审查需要掌握的工作方法。安宁表示,要抓住重点,强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将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和活动的管理作为政府监管的重点。安宁还详细讲解了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工作任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并对慈善组织登记进行了详细介绍。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刘忠祥围绕《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51号文),讲授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他从宪法、党章以及政策文件等介绍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背景情况,分析了《意见》、51号文,以及2015年10月中组部部长赵乐际在全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主要精神。刘忠祥还分析了民政部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围绕《意见》学习,现场答疑解惑
答疑环节中,有关社会组织党建、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慈善法相关问题,以及民政部门的法律、行政责任边界的提问最为集中。
河南省民政厅巡视员张克强就民政系统对社会组织党建的管理范围、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估的科学性,以及中介组织是否应纳入社会组织等率先提出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韦力行提出,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边界在哪里?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力认为,民政部门不能承担无限责任,他同时对民政部门理论研究跟不上形势发展,上下沟通较弱等提出问题。海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张造友结合当地实践,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党建难题以及社会组织发起人资格审查等问题。对于免于登记的团体组织是否受慈善法约束,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刑洪锐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北京市民政局党委常委、副局长谢延智认为,社会组织作为四类法人之一,受重视程度还不够。另外,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天津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局长张宝甫提出,慈善组织申请认定的办理时限和在社会组织在登记成立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如何明晰责任,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报销标准是什么?河北省民政厅副厅长许祯科提出的问题是,在推进社会组织党建过程中,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如何选派党建指导员,并希望慈善法相关配套政策尽快出台。
重庆市民政局党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刘韵秋针对社会组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撤销时的剩余财产清算等提问,山西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委专职副主任吴建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期届满辞职后的社会保险问题提问,青海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专职副书记陈庆华针对金融扶贫组织是否应该进行民政注册,以及社会组织登记审批职能转到行政服务中心,虽然方便了服务,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提出看法。
此外,社会组织注销过程中国有资产怎么处理,地方法规取消前置审批事项中涉及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难题等也受到大家关注。
詹成付、廖鸿、黄茹、安宁、刘忠祥以及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结合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解答。
讨论和答疑现场气氛活跃,反响热烈,不少参与者还针对实际问题提出建议。大家纷纷表示,希望这样的培训方式能继续坚持并多举办。
摘自《中国社会组织》2016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