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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8〕1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中央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中央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以下简称“合格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收入是指中央高校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因素分配。配比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选取客观因素,以分档超额累退配比为主,体现公平公正和激励约束。

(二)正向激励,适当倾斜。配比资金分配在体现“多受捐多配比”正向激励原则的同时,对困难地区、发展薄弱以及捐赠基础相对较弱的中央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三)统筹使用,注重绩效。中央高校结合实际对配比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增强高校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提高配比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